物联网电梯监管采购项目,去年的中标供应商就这个项目申请了物联网电梯监管专利,在新一轮物联网电梯监管采购项目,招标中该供应商排名第二,新中标供应商需要使用原来的物联网电梯监管设施,可以吗?本期漫聊政采与大家进行分享。
老李:小张,你还记得去年我们参加的智慧物联网电梯监管项目吧?
【资料图】
老张:记得,你们还因为这个项目申请了知识产权呢。
老李:现在这个项目开展新年度公开招标了,我们也参加了投标,但没中标。中标供应商要使用原来系统和设施,可以吗?
老张:咱们跟易采通的易博士请教吧。
易博士: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老李:易博士,那这个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谁呢?
老张:是呀,如果是归属采购单位,那新一轮公开招标后,中标供应商能用上一轮的系统、设备及劳动成果吗?
易博士:知识产权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归属采购人,那新一轮公开招标后,新中标供应商是可以使用的。
老张:这是为什么呢?
易博士:去年的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采购人,与新一轮采购活动没有关系。
老李:易博士,如果知识产权归属上一轮中标供应商呢?
易博士:去年的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供应商,新一轮中标供应商要使用上一轮中标供应商的系统、设备及劳动成果,需要与上一轮中标供应商协商,可能会支付相应费用给上一轮中标供应商的。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老李:如果知识产权归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共同所有呢?
易博士:出现这种情况,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所有。此时,新一轮中标供应商是要与采购人和上一轮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
老李:谢谢易博士的指导!
易博士:不客气,欢迎互相学习、交流!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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